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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问题的思考
      作者:周高超  来源:岚皋县委政法委   浏览:0 次  时间:2014-05-2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近年来,岚皋县根据当地实际,立足社会治理需求,顺应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期待,积极组织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有效地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化解了社会治理难题、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了社会和谐因素、增强了社会发展活力、提高了社会治理水平,确保了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虽然我县在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中付出了一定努力,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与上级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具体表现在:一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够,政府相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和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支持引导不够。二是社会治理资源配置不合理,社会组织和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平台缺失,广大群众不知道依托何种形式参与治理活动。三是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思想认识不到位。由于社会管理长期处于政府主导管理模式,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时机不多,面对改革的转变,广大群众并未认识到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那么,在新形势下,如何动员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发挥好社会组织、基层群众的协同参与作用和自治互律作用,做到在更大范围配置社会管理资源、更深层次整合社会管理力量、更高水平提升社会管理效率,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一、充分认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重大意义

      在新形势下,社会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是推进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对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具有重大意义。首先,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和重要依托。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财富的享有者,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基本要求;群众通过参与社会治理活动,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社会治理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强大的智力支持,这完全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其次,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集中体现。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的参与管理、参与决策、参与监督等民主政治权利,组织引导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是保障群众的基本民主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载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社会事务日趋复杂、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下,单一的由政府部门进行社会管理,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精神文化需求,这就需要把群众组织动员起来,通过组织引导群众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自律,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相关活动,才能为社会治理提供坚实的基础,才能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再次,群众参与社会治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当前,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处突问题集中表现在民生领域,搞好社会治理,不仅要促进社会稳定,更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不仅要让群众有安全感,更要让群众有幸福感;不仅要搞好社会管理,更要抓好社会服务。只有群众的广泛参与,才能切实在实践中摸清群众存在的民生问题,才能破解民生问题症结,才能解决好基本民生问题。

      二、明确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新形势下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体要求,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水平,全力推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公平正义彰显、社会大局安定有序。

      (二)主要原则。一是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在社会治理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政府社会治理的主导职能,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社会管理责任,积极组织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格局。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把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满足群众民生需求作为社会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社会治理活动中改进群众工作,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三是坚持重在基层、全民参与。始终把社会治理的重心和着力点置于基层一线,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四是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施策。依法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各项社会治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调节、行政管理、道德约束、心理疏导、舆论引导等手段,尽可能通过平等沟通、协商、协调、引导等办法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三)基本思路。组织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社会治理,必须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的领导、政府的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依法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活动,通过政府的治理活动、社会的自我调节、群众的参与治理,达到良性互动。坚持综合治理,强化社会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推进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畅通信访渠道,依法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的基本利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推进社会组织明确职责,依法开展自治活动,充分发挥社会角色作用;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参与解决社会问题;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参与公益服务。通过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努力,最终达到群众根本利益得到有力维护、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社会活力得到极大激发、社会治理水平大力提高、人民幸福指数不断提升的良好局面。

      三、改变治理方式,群策群力,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我调节的良性互动

      一要转变传统理念。广大干部群众要转变过去政府主导型社会管理理念,充分认识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治理的重大现实意义,为推进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治理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摈弃错误思想观念,积极引导组织动员群众参与社会治理。使广大群众增强民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增强主动参与意识。

      二要加强制度保障。通过完善办事公开制度,让群众全面了解掌握各类社会治理信息,使其明白如何参与社会治理,让工作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建立科学的民意收集、处理和反馈机制,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加强民情掌握。通过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公民代表对话协商机制,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决策,通过广泛的征询意见,让群众有序参与决策议事,把矛盾和风险解决在决策之前,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切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

      三要完善工作机制。在基层综治维稳机构建设、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建设、公民有序参与执法司法、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解决信访问题、公共安全隐患排查解决、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以及维护国家安全等各方面各层次,都要建立完善动员组织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依靠基层党组织,发挥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让广大群众成为社会管理的信息员、联络员、宣传员、监督员,形成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社会管理良好局面。

      四、积极组织引导社会各界和群众参与社会治理

      为推动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引导社会各界和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活动。首先,要唤起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自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和引导,使公众认识到参与社会治理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与责任。强化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激发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公众才会真正参与到社会治理之中。其次,要创新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平台和机会,如建立合理化建议制度,让公众提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方案,党和政府采纳、吸收公众的合理化建议;建立社会治理问责制度,让公众参与对政府社会治理绩效的考核和评价;建立利益协调和利益表达机制,让公众参与协调、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让公众参与社会矛盾的协商与解决。再次,要培育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文化氛围。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意识的培育、参与社会治理能力的提高、参与社会治理精神的形成,需要相应的文化滋润和文化支撑,党委和政府应着眼于培育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文化氛围,通过文化熏陶,培育公众的公民意识、参与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改变公众对社会的冷漠、埋怨心态,让参与社会治理成为公众的生活习惯甚至生活方式,形成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的良性互动。

      五、组织群团组织认真履职,有效动员社会各界实现自我管理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组织是党委和政府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治理,必须充分利用现有群团组织的组织体系。当前,关键是要切实加强群团组织自身创新,完善其组织群众、引导群众、服务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职能。党委和政府应赋予群团组织更多的工作资源和条件,使他们有能力为群众提供更多的服务。特别要总结推广一些先进的经验,发挥群团组织在社会组织中的“枢纽”作用,赋予他们对同类社会组织日常服务管理职能,确保他们既能够直接服务群众,又能够发挥对本领域社会组织在政治上的桥梁纽带作用、业务上的龙头聚合作用、管理上的集约服务作用,为社会组织生长发展提供良好平台。

      六、加强社区村居建设,积极引导社区居民和农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加强城镇社区建设,建立健全社区规范管理、规范服务的体制机制,明确社区职责权限和目标任务,抓好社区计生文卫、健身娱乐、环境治理、信访维稳、便民服务等日常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社区群众的实际生活需要,努力扩展社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创建社区服务组织,大力支持待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开办社区服务项目,坚持以市场化推动社区服务。积极开展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建立社区志愿服务激励机制,弘扬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更好促进社区健康发展。积极组织机关单位和机关干部开展扶贫帮困工作,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日常生产、生活、发展难题。推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努力把社会治理的触角延伸到社会末梢,实现服务管理全覆盖。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在城镇社区和农村支持和发展“红袖章”平安志愿者、治安中心户长等群众队伍参与社会治安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通过解决群防群治队伍的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保险、养老保险等问题,提高其参与促平安保稳定的积极性。推进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建设,落实村(社区)的自治权、协管权和民主监督权,培育群众的民主自治意识,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达机制,规范民主决策程序,积极引导群众参与村(社区)重大发展事项的决策,满足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七、坚持依法治理,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要坚持依法治理,强化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保障性作用,使社会治理方式从政府的管控规制向法治保障转变。坚持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方法,将发挥群众积极参与与法治保障有机结合起来。 一是国家要加强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工作,通过法律来规范各社会治理主体的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二是要加强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宣传,培养社会治理主体与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社会问题、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与习惯,强调社会治理活动与治理行为的合法性,不断树立法治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权威性,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三是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努力把社会治理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防止因公权力不合法不合理使用而侵害群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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