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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岚皋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福利待遇纠纷案
      作者:朱益虎,,刘华渝  来源:岚皋县人民法院  浏览:0 次  时间:2014-10-24

      6年前,电力集团的职工刘文在停薪留职期间遭遇车祸,不幸丧命,今年6月,其父亲刘勇将电力集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3万元抚恤金。10月22日,岚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福利待遇纠纷案件公开宣判,依法驳回原告刘勇的诉讼请求。

      刘文是1997进入电力集团工作的,2007年9月,在单位鼓励停薪留职、自谋出路的政策引导下,他与单位签订了《停薪留职合同》,期限为两年,约定合同期间保留刘文的国有企业职工籍,且连续计算工龄,单位和个人按时缴纳劳动保险。刘文死后,电力集团每月按时给刘文的孩子发放生活补助金,并先后给死者家属支付丧葬费、保险赔偿金、困难救助等各项费用共计4.35万元。2013年10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嘱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告刘勇提出,该通知明确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其诉求有据可查,其要求对方支付抚恤金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审理中,被告辩称:电力集团作为用人单位和投保人,并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嘱待遇发放的主体,且电力集团先后支付各类费用4.35万元,已经尽到了相关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文非因公死亡,电力集团已按相关政策解决其遗属待遇。按照《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的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被告单位不是发放职工抚恤金的主体,原告要求电力集团按现行政策支付抚恤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应当向现行政策规定的相应的机构主张权益。遂依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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